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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明胜、严志英因与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明胜,严志英,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胜,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姚仕长,男,生于1949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志英,女,生于1972年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上诉人袁明胜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洪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袁明胜、严志英因与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明胜、严志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出具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2663号公证书。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关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请求撤销(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2663号公证书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明胜、严志英的起诉。上诉人袁明胜、严志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公证处公证的借款合同不合法,未全面履行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存在过错,;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作为侵权纠纷处理;被上诉人因过错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巴中市江南公证处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袁明胜、严志英与案外人何韬、张珀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裁判,对袁明胜、张珀莱与何韬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定。2016年7月18日,袁明胜、严志英向巴中市江南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案涉公证书。2016年8月16日,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2016]川巴江南决字第01号决定,不予撤销案涉案公证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诉讼明确请求撤销涉案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关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江南公证处为不合法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申请江南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借款合同,已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上诉人主张公证程序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袁明胜、严志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明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代理审判员  陈长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