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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封建强与尧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建强,尧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968号原告:封建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城县。被告:尧少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城县。原告封建强与被告尧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尧少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尧少奇归还借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归还。被告尧少奇未作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封建强人民币叁萬圆整,今借人尧少奇2014.12.4”。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尧少奇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尧少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封建强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