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53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红。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