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卫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卫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879号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照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卫龙,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卫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0元,减半收取6665由原告安徽庐江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路英代理审判员  叶 炳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玉婷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