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承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承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533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贺承碧,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承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