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磊、李文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刚,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6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刚,男。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磊,男。2015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李文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被告人李文刚及其辩护人刘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王磊、李文刚来到本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某某家属院6号楼1单元102室,发现被害人蔡某某家中无人,遂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700元、美金400元、欧元500元、手表以及首饰和艺术品若干。经鉴定,被盗的部分首饰和艺术品价格共计106995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磊、李文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李文刚系累犯,建议对王磊、李文刚判处六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李文刚的辩护人辩称,李文刚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某天晚上,被告人王磊、李文刚相约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某某家属院,发现6号楼1单元102室被害人蔡某某家中无人,遂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700元、美金400元、欧元500元、手表以及首饰和艺术品若干。经鉴定,被盗的部分艺术品(35件)价格共计106995元。2015年7月15日,王磊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2日,李文刚被抓获。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磊、李文刚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李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李文刚能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李文刚可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亦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磊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止)。三、涉案赃款赃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6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