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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德付与许善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付,许善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840号申请人:胡德付,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许善余,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含山县。被申请人胡德付与被申请人许善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德付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善余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兴安园小区5号楼304室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胡德付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德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许善余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兴安园小区5号楼304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胡德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