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志平、彭小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志平,彭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志平,务农。被执行人彭小芳,务农。本院在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志平、彭小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志平、彭小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逾后,被执行人龚志平、彭小芳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志平、彭小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