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王春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王春发,钟清春,钟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王春发,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钟清春,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伯茂,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王春发、钟清春、钟伯茂罚金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