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辉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旭阳、水丽欢,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6]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吴旭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业许可证》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从事医疗活动。2013年12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在余杭区南苑街道万常社区12组十三堡x号查获朱某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行医用药品及器械、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7月3日,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在上述地点再次查获朱某等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7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南苑街道万常社区12组30号202室当场查获被告人朱某为丁某(未成年)等三人进行输液等诊疗活动,并查获注射用阿奇霉素、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药品、器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听诊器1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40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7袋、注射用头孢呋辛钠7盒、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9瓶、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5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盒、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3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盒、利巴韦林注射液4盒,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丁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件移送书;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清单、票据、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案件调��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录音;安徽省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河北省泊头市卫生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听诊器一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四十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十七袋、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七盒、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九瓶、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五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二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一盒、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三盒、注射用阿奇霉素二盒、利巴韦林注射液四盒,均予以没收,���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望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立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