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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季强与被告张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强,张岭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837号原告季强,男,1970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岭松,男,197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季强与被告张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8,000,000.00元,利息63,8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息4分,一个月内还款,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仅偿还4个月利息,2015年9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一份计划,承认自2015年1月1日起利息未付,本息合计272,000.00元,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还清,如不按时偿还,原告可在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告又逾期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岭松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张岭松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8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