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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岭市太平银河娱乐城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岭市太平银河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2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太平银河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安路***号。代表人:陈锡敖,系该娱乐城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太平银河娱乐城(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