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执行颜治全、敬雪琴、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颜治全,敬雪琴,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龚林,行长。被执行人颜治全,男,土家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达州市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敬雪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9日,达州市宣汉人,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被执行人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刘泽明。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颜治全、敬雪琴、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的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