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海滨,段立红,杜国红,唐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被执行人:潘海滨。被执行人:段立红。被执行人:杜国红。被执行人:唐爱红。本院在执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海滨、段立红、杜国红、唐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5日向潘海滨、段立红、杜国红、唐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潘海滨、段立红、杜国红、唐爱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国红存款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