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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29806971(1-1)。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4153U。法定代表人:郭显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475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