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季小俊与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季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0127U,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仇文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萍,该公司人事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铭,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小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真,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小俊工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字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字16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杭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