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罗会银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会银,男,1960年11月26日生,住四川省射洪县。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行贿被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洪定国,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会银及其辩护人洪定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会银在2008年春节前、2008年6月到8月、2009年春节期间,为感谢王某(原荥经县林业局局长)、陶某(原荥经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免于刑事处罚)、刘某(原荥经县林业局林政股工作人员,已判刑)在为其办理木材运输出境证、木材采伐指标、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购买的林地办理林地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中的关照,分别向上述三人行贿现金共计22万元,其中王某合计13万元,陶某合计4万元,刘某5万元。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会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会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会银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会银行贿金额不大,且没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罗会银购买烟竹乡林场“马耳槽”处林地后转让给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到荥经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荥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负责人陶某(免于刑事处罚),同意将烟竹乡林场“马耳槽”林地办证材料报局长签字审核,罗会银得以顺利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事后,被告人罗会银为感谢陶某在办证过程中的帮助,于2008年6、7月份的一天傍晚,在荥经县老车站附近的公路边送给陶某2万元现金,陶某予以收受。2、2008年,被告人罗会银与杨某合伙购买荥经县龙苍沟镇万年村程某和徐某承包的林地后转让给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罗会银出面到荥经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荥经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负责人陶某参与了该宗林地林权证办理过程中的现场勘验,对办证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签字,最终办理下来的林权证面积远大于该宗林地的实际面积。在该宗林地林权证办理过程中,2008年7、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会银为感谢陶某在办证过程中的帮助,到荥经县老车站对面汉村供销社家属房陶某住处,送给陶某现金2万元,陶某予以收受。3、2008年,被告人罗会银购买荥经县新建乡和平村张某1承包的林地后转让给昆明锦德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罗会银到荥经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荥经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工作人员刘某(已判刑)负责进行该宗林地林权证申办资料的审核和现场勘验。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刘某在参与现场勾绘林地边界时,将该人工造林地周围的荒山勾绘入林地区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最终办理下来的林权证面积远大于该林地的实际面积。被告人罗会银为感谢刘某在该宗林地办证过程中的帮助,于2008年6、7月的一天晚上,在荥经县民生木材加工厂门口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刘某予以收受。4、被告人罗会银在荥经县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为得到时任荥经县林业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对其在办理木材运输出境证、木材采伐指标、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手续方面的关照,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王某家中送其现金5万元;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荥经县严道镇乡镇小区外被告人罗会银所驾轿车中送给王某现金8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3万元,王某均予以收受。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罗会银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罗会银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罗会银涉嫌行贿罪一案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电话通知罗会银到案接受调查。2、被告人罗会银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会银的身份情况,应负完全刑事责任。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3)荥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2013)荥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陶某因犯受贿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罪犯刘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4、烟竹乡“马耳槽”林地的林权登记申请表、面积为34950亩、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公告、变更林权申请、会议记录、烟竹乡林场“马耳槽”林地转让补充说明、荥经烟竹乡林地(马耳槽)荒山荒坡林地承包合同书、林地林木转让协议书、李国昌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实被告人罗会银在购买烟竹乡林场“马耳槽”林地后,转让给了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及相关文书手续。5、龙苍沟镇万年村林场的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面积为2150亩)、徐某关于办理林权转让手续的申请、林木转让公示、万年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林权登记申请表、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责任山承包合同、责任山承包合同续签协议、授权委托书、徐某与万年村签订的原始责任山承包合同(面积为150亩),证实罗会银申报办理徐某林地转让给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时相关林权材料系虚假资料,将徐某承包的林地范围由150亩篡改为2150亩。6、龙苍沟镇万年村程某的林场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面积为2413亩)、关于办理林权转让手续的申请、林木转让公示、会议记录、林权登记申请表、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责任山承包合同(面积为2500亩)、责任山承包合同续签协议、授权委托书、程某与万年村签订的原始责任山承包合同,面积为250亩,证实罗会银在申报办理程某林地转让给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时相关林权材料系虚假资料,申报面积与程某原承包的林地面积不符。7、新建乡和平村张某1“木怀沟”林场林权变更登记材料:林权登记申请表、变更林权申请、荥经县新建乡和平村四社木怀沟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面积为3480亩);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面积为3480亩);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罗会银转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8、雅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荥经县林业局关于转发《雅安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林业政策对于林木、林地流转原则和需具备的材料等进行了相关规定。9、罪犯刘某的供述,证实其被借用到荥经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工作期间负责的工作包括林权证的审核办理等。罗会银要把购买新建乡和平村张某1林地转让给昆明锦德公司,喊我帮填写了林权变更申请表、勘验表。上山帮罗会银在地形图上勾四至边界时,把造林地周围的荒山勾了部分进去,最终办下来的林权证面积比实际面积偏大。在林权证办理后,大概是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罗会银打电话邀约我到他办的民生木材加工厂耍,在我要走的时候,罗会银在他加工厂门口外面给我一个塑料口袋,他告诉我里面有5万元,说在新建乡张某1林地流转过程中,我帮过他,感谢我。10、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何平均和刘某报告罗会银需要办理烟竹乡“马耳槽”林地的林权证,材料都齐全了可以办证。我说只要材料齐全报局长签字后,就可以办证。林权证办好后,大约是在2008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罗会银给我打电话叫我下楼去,他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车停在荥经县老车站附近的公路边,从车内拿出一包报纸包的东西给我,我回去后打开看是2万元,我予以了收受。还有一次是罗会银说他在龙苍沟万年村购买了程某和徐某的林子,想办林权证。在林权证办下来后,大概是7、8月的一天下午,罗会银到我家给了我2万元,我予以收受。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任荥经县林业局局长期间,罗会银在荥经做木材加工生意,我控制着木材采伐的指标,并对罗会银购买林地所属乡镇倾斜,然后他再去和该乡镇的林业员争取指标就会很容易。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在2008年春节前一天中午,罗会银到我位于乡镇小区的住处送了我5万元,我予以收受。200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在我住的乡镇小区门口,在罗会银的黑色小轿车中,他送了我8万元,我予以收受。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的其父亲张某1在担任和平村支部书记时,向和平村四组集体和部分农户手中承包了一些荒山造林,面积大概有一千亩左右,同时其父亲造林的面积只有五百亩左右。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我是昆明锦德公司的林地管护员,程某和徐某承包的集体林是由我和罗会银共同合伙买来卖给昆明公司的。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7年上半年,杨某来找我想要买我位于墙院子的林子,这片林地是80年代我从村上承包出来的,当时承包书上写的是200多亩,我造林后,84年通过县林业局相关人员验收实际造林面积为430亩。1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与杨某谈好以10万元把我位于龙苍沟镇万年村大坪山的林地转让给他。这宗林地是1983年我在村上承包出来的,承包书上大约是200多亩,我造林后,1985年经过县林业局相关人员验收实际造林面积为584亩。16、被告人罗会银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于2006年到荥经县开办民生木材加工厂,经营过程中,在我申请采伐指标、办理采伐证、运输证等事情上,王某没有为难过我,为了对他表示感谢,在2008年春节前一天,我到王某位于乡镇小区的家中送给了他5万元。2009年春节前一天,我电话联系王某,在他家小区门口,我的黑色轿车内,送了王某8万元。2008年上半年,我在新建乡和平村购买张某1的林地,大约有500多亩,在办证过程中,刘某在现场勘验勾绘地图时将一些荒山勾绘到了林地的区域里面,最终办理下来的林权证面积是3000多亩,比实际面积大。为感谢刘某的帮忙,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我经营的民生木材加工厂门口送给刘某5万元。大约是在2006、2007年的时候,我向烟竹乡林场购买了“马耳槽”林地,面积大约是800多亩,在办证的时候,办理下来的林权证面积是3万多亩,为感谢陶某的帮忙,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荥经县老车站对面的公路边上送给陶某2万元现金。2008年,我在办理龙苍沟万年村的林权证,为了尽快完成林地转让,在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我电话联系陶某后,在陶某家楼下送给他2万元。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会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会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会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罗会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会银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罗会银行贿的时间是在2015年11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故对被告人罗会银犯行贿罪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定罪处罚。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会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审 判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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