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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田学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田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田学凯,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田学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学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学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学凯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