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权利人王利天、许凤旧与被执行人冯儒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儒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171号权利人王利天,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权利人许凤旧,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冯儒丰(曾用名冯儒锋),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原暂住海南省文昌县。被执行人冯儒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琼9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判令:被告人冯儒丰对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利天、许凤旧总额26309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对该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因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同案被执行人王仕书、李华春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已指定由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冯儒丰的财产所在地在澄迈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琼9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由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李达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尤煌 书记员张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胡曙光撰稿:王东校对:张鹂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