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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负责人雷泽玉,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天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执他2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