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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美云、孙伟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美云,孙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金美云被执行人孙伟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象石民初字第001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伟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伟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伟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伟琴(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1的存款人民币75278.2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