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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催5号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申报人: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xxxxx/349xxxxx,金额:xx万元整,出票人:江西xxxx有限公司,出票日:2016年xx月xx日,到期日:2016年xx月xx日,付款行:xxxx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收款人:江西省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先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