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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建龙与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龙,王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176号原告:周建龙,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镇江。被告:王雷,男,汉族,1984年12月生,住镇江。原告周建龙与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元,由原告周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