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小三与徐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三,徐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三,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徐继生,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李小三与被徐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