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45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新阳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燕,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丽、王书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方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方某。婚前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尚可,自2016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与一案外女性存在婚外情,被告对婚姻不忠,存在过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方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仅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摩擦,但没有原则性问题,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方某。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争议。王某某提交谈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材料、离婚协议,证明方某某有出轨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某某认为录音不是原始载体,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对于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不同意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王某某与方某某相识后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性格不同,婚后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之间并无根本问题,亦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且原、被告之子尚幼,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以及和谐的家庭氛围,双方应理智的处理家庭纠纷,并理性慎重的对待婚姻。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彼此关心,多多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