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宝龙英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龙英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890号原告青岛宝龙英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龙英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祁鹏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龙英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