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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佟长胜诉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494号原告佟长胜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佟长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薛恩同人民陪审员  刘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索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