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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与徐云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徐云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187号原告: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北山街19号。法定代表人:扈建军,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接受法院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玉,吉林信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接受法院调解。被告:徐云洁,女,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诉被告徐云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通化县房产物业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博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