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91范炳坤与谢时顺、吴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坤,谢时顺,吴美娟,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炳坤,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53岁,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谢时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52岁,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美娟,女,1965年5月5日出生,51岁,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林桑场内被执行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范炳坤与谢时顺、吴美娟、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炳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09865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范炳坤以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多起案件,债务达4.5亿元以上,被执行人的资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苏州两级法院涉及三十余件列为被执行人案件,债务金额高达4亿元以上,因涉及其他纠纷其主要资产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另查明,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时顺。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因互为提供担保而涉诉,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二、将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审判长 边敬业审判员 蒋 琦审判员 水天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