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琼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琼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琼琼(曾用名:张丽文),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琼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琼琼支付款项共计26856.46元及案件受理费673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显示属于被执行人张琼琼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以及属于被执行人张琼琼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8号1402房屋的产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不清楚粤A×××××汽车的具体存放位置,并且价值较低,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予查封处理。经查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8号1402房屋现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106民初7568号案诉讼保全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