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达陆与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陆,李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张达陆,男,1953年11月19日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李秋林,男,1958年12月18日生,住赤壁市。申请执行人张达陆与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秋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达陆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秋林偿还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秋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被执行人李秋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秋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达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秋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达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