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纪汉华、路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汉华,路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纪汉华,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路明峰,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纪汉华与被执行人路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路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明峰给付申请执行人纪汉华农资款1488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14887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06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