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永建与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建,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396号申请人赵永建,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冲锋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925196503192952。被执行人张金龙,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荷花村5组30号,身份证号码5116021988121205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1141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金龙至今未履行义务和��报财产。执行中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华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