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燕与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846号原告:林燕,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陈晓东,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陈贵,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与被告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原告林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立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