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航诉被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航,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80号原告于航(身份证号230921199108242429),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金沙新区应龙山小区9号楼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卢振国,男,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建启,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航诉被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于航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世军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姜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