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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行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涞源县国土资源局、涞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明,涞源县国土资源局,涞源县人民政府,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明,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涞源县农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锦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百泉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080972-3。法定代表人丁利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涞源县开源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3951-8。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东,该政府法制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玉成,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刘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明诉涞源县国土资源局和涞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职责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明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明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行初5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