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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昌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40号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占文,该公司职员。被告:闫昌德,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