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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宝杰,男,无业。被执行人柳宝贵,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应军,男,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19261元,共计31926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7月1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申请执行费4690元,并承担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历年执行中,扣划柳宝杰2170元,扣划柳宝贵8**元,王应军分三次履行14500元,曾经三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9日本院在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中,王应军交来10000元,本院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房管部门无住房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系亲兄弟,其常年不在老家居住,原籍仅有共有的院落一处,土房三间,在外打工为生,下落不明;6、被执行人王应军虽是农行干部,负债较多,工资仅够维持生活。我院将四查情况及时反馈申请人,其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累计执行柳宝杰2170元,柳宝贵8**元,王应军24500元,案件执行费4690元未交纳。本次执行到位的10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应给付申请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除已执行27513元外)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