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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宏与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428号原告:程宏,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薛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玮,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与被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宏负担。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