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钱增波与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增波,王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366号原告:钱增波,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雨,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钱增波诉被告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钱增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增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钱增波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徐俊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