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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钱增波与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增波,王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366号原告:钱增波,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雨,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钱增波诉被告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钱增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增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钱增波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徐俊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