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铭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铭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487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西楼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57917900。法定代表人:朱家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969609。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负责人:余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涛,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724038。被告:攀枝花市铭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法定代表人:刘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铭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计40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太林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