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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989号原告:王超,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曾显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冠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