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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洪加抢劫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589号罪犯李洪加,男,回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加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5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洪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加系主犯、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罪犯李洪加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