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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任邦皮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任邦皮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任邦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60001401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任宗秋,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44527421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任邦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任邦皮业有限公司货款187840.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28.50元,申请执行费2739元,保全费14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美达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