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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亮周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海亮周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粮管所职工,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亮周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及其辩护人崔国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周海亮周某使用赵某赵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虚假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资料,冒充粮食收购点老板,在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骗取贷款150万元给赵某赵某甲使用。贷款到期后,由赵某赵某甲归还了贷款本息。2015年1月,被告人周海亮周某使用赵某赵某甲提供的虚假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资料,冒充粮食收购点老板,在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骗取贷款100万元给赵某赵某甲使用,至今仍有93.804227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周海亮周某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商丘市睢阳区粮食局证明复印件;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关于周海亮周某“粮食贷”的情况说明、贷款还款明细和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银行交易记录;证人侯某、赵某赵某甲、徐某徐某甲、陈某1陈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海亮周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海亮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在该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所骗取贷款资金均由赵某赵某甲使用,自己未得任何好处,且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在赵某赵某甲的要求指使下,使用赵某赵某甲提供的虚假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资料,冒充粮食收购点老板,在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骗取贷款150万元供赵某赵某甲使用。贷款到期后,由赵某赵某甲归还了贷款本息。2015年1月,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在赵某赵某甲的要求指使下,又以同样方法在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帮助赵某赵某甲骗取贷款100万元供赵某赵某甲使用,至今仍有93.804227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海亮周某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海亮周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2、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商丘市睢阳区粮食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海亮周某持有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但该编号为豫09700**-1的周海亮周某粮食收购许可证系伪造。3、中国银行商丘北海路支行关于周海亮周某“粮食贷”的情况说明、贷款还款明细和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面谈确认书、划款委托书、授权书证实,被告人周海亮周某于2014年5月31日在中国银行贷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2日结清本息;周海亮周某于2014年12月29日在中国银行贷款100万元均由周海亮周某签名,截止2016年4月27日,仍拖欠贷款本金938042.27元。4、活期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海亮周某账户资金往来情况。5、证人陈某2陈某乙证言,2014年5月份,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了一项“夏粮贷”新政策,即给粮食收购点老板办理粮食收购专项贷款。当时银行的客户经理候震侯某通过赵某赵某甲联系了14人,后该14人中只有任乐红任某、闫爱英闫某、王颖王某甲、王根善王某乙、王宏雷王某丙、高明将高某甲丙、陈卫涛陈某丙、王洪杰王某丁、唐向伟唐某、周海亮周某、张仓林张某、梁加强梁某12人由商丘市神锄粮油有限公司做担保,由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做反担保做了夏粮贷。之后其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去了商丘市神锄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和反担保海洋粉业有限公司现场考察该企业担保实力,并且由司机李政李某戊开车带着其和银行的李卫军李某甲、候震侯某、丁莉侠丁某又去了收粮户的收购点实地考察。之后,由赵某赵某甲领着大家去收粮户的粮食收购点拍照,到了粮食收购点,工作人员先把贷款的政策给收粮户讲,然后丁莉侠丁某就和收粮户站在粮食收购点一起拍照,拍完照我后让收粮户提供贷款手续,因为当时带着复印机,当场就复印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身份证、户口本,这次贷款共计2600万元,现在已经还清。2014年12月份,其与候震侯某、丁莉侠丁某、市行销售中心的李超松李某丁、徐淑玉徐某甲乙一起去了商丘市神锄粮食收购点进行部分考察。过了几天,其与候震侯某、丁莉侠丁某、赵某赵某甲一起去了18户粮食收购点拍照,这次拍照还是丁莉侠丁某和收粮户站在粮食收购点进行拍照,拍完照之后就让收粮户提供贷款手续,又复印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身份证、户口本,这次贷款共计1600万元,有4户还了300万元,现在还有14户共计1300万元的贷款未还。这14户是周海亮周某、任乐红任某、闫爱英闫某、王颖王某甲、王根善王某乙、王宏雷王某丙、高明将高某甲丙、陈卫涛陈某丙、王洪杰王某丁、唐向伟唐某,、张仓林张某、梁加强梁某、王宇镇王某戊和赵刘建赵某乙。周海亮周某在2014年5月份第一次贷了100万元,于2014年11月份还清了,2014年12月份贷的100万元秋粮贷贷款到现在也未还上。6、证人侯某与证人陈某2陈某乙证言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证实了被告人周海亮周某于2014年5月份第一次贷款100万元,到期顺利归还,于2014年12月份第二次贷款10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以及证实高明将高某甲丙、王宏雷王某丙、陈卫涛陈某丙、梁加强梁某、王洪杰王某丁、王根善王某乙、王昌勤王某己、张仓林张某、周海亮周某、赵刘建赵某乙、任乐红任某11人均是为赵某赵某甲贷款,贷出的款均由赵某赵某甲使用,该11人未使用过该笔贷款。7、证人赵某赵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左右,因为其名下的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资金紧张,遂伪造了贷款必需的相关证明,并找到周海亮周某、任乐红任某、闫爱英闫某、王颖王某甲、王宏雷王某丙、高明将高某甲丙、陈卫涛陈某丙、王洪杰王某丁、唐向伟唐某、张仓林张某、梁加强梁某、王玉振王某戊等人冒充粮食收购点的老板,再加上本来就有粮食收购点的王根善王某乙和赵刘建赵某乙,让这14人以粮食收购点老板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贷了1300万元,该笔款直接打入这14人的银行卡中后,其让唐向伟唐某将这14人的银行卡中的钱转进了其银行账户内。这1300万元其主要用于偿还其之前欠商丘市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商丘市三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了,另外还有一些用于公司的经营了。8、证人徐某徐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其丈夫赵某赵某甲承包了面粉厂,干的有四五年,因为厂子小,其丈夫赵某赵某甲就成立了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因为资金跟不上,就跟南京路诚实人食品厂合作干了三四年,因为不赚钱,2013年又开始自己干,一直到现在。9、证人陈某1陈某甲(商丘市睢阳区粮食局副主任科员)证言证实,名为周海亮周某,编号为豫09700**?1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睢阳区粮食局没有备案,说明周海亮周某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假冒的。10、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周海亮周某等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在宋集镇工商所办理的,但未见过周海亮周某本人。11、证人高某高某甲甲证实,2014年左右,其小叔高新卫高某甲乙说公司需要用银行卡,让其去商丘市华商农村银行胜利西路分理处开了个户,办了一张卡号为62×××42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办好后就交给了其小叔高新卫高某甲乙。12、证人高新卫高某甲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其侄女高蒙高某甲的丈夫卢霄卢某说他有点事情需要用钱,其让卢霄卢某发个银行账号,在2014年12月9日其从其妻子李静李某乙卡号为62×××9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转给卢某300万元。到了2015年1月4日,卢某打电话说要还款,其就将其侄女高蒙高某甲的卡号为62×××6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妻子李静李某乙卡号为62×××9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侄子高某高某甲甲卡号为62×××42银行卡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卡银行、表侄林彦魁林某卡号为62×××7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以短信方式发给了卢霄卢某。当天这四张银行卡都分别收到了还款,总共300万元。13、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赵某赵某甲带着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证以及公司相关手续找到其要求向其借300万元,并说用以上资产及手续抵押。因是朋友,其向其妻子高蒙高某甲的小叔高新卫高某甲乙借了300万元给了赵某赵某甲。2015年1月4日,赵某赵某甲打电话说要还借款,并说他的钱不在一个账户上,让多提供几个银行账号,所以其就通知高新卫高某甲乙,高新卫高某甲乙提供了林彦魁林某、高大任高某乙和其朋友王威王某庚、其妻子高蒙高某甲的银行账号发给了赵某赵某甲。后赵某赵某甲将300万元借款通过6个银行账号转过来的。14、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上半年,其为了向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支付面粉款方便,就去位于商丘市北海路与紫金路交叉口往东五十米路南中原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好后,为了让唐向伟唐某帮助其往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划拨面粉款方便,就将其这张银行卡的网上银行的账号、密码以及数字证书都交给了唐向伟唐某,之后就一直由唐向伟唐某从该银行账户上将当月的面粉款划拨给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6日两次转入其账户上的52.7324万元都是唐向伟唐某转的,其不知情。15、被吿人周海亮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左右,其朋友赵某赵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宋集乡天丰粮库找到其说,想让其帮他以粮食收购点的老板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贷点款,并说他一会就带其去宋集乡南街的一个粮食收购点,如果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过来考察,让其说粮食收购点是其自己的,因考虑自己正在他的天丰粮库上班,并且还是朋友,就同意了。然后赵某赵某甲就直接带着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和其妻子苏利萍苏某及其去了商丘市睢阳区宋集乡南街的一个粮食收购点,让其站在该粮食收购点里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起拍照,冒充该粮食收购点是其自己的。拍照之后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拿了一份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让其填写,然后其和妻子苏利萍苏某填写了这份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好之后其和妻子就离开了。在这之后一直到2014年11月份左右,中国银行和赵某赵某甲都给其打来电话,说是让其去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签字,进行第二期的贷款。2014年12月1日,赵某赵某甲让王洪杰王某丁开着车带其去了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其在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过了一个多星期,其和妻子苏利萍苏某又去了南京路中国银行,跟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块拍了照片。2015年4月份,中国银行商丘市北海路支行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让其还清贷款,因贷的这些款都是赵某赵某甲用了,然后其给赵某赵某甲打电话却没打通。以其的名义总共在中国银行贷了两笔款,第一次贷款赵某赵某甲已经还清了,所以其不知贷了多少钱,第二次贷款一百万元未还上。其当庭悔罪,并递交悔过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亮周某应赵某赵某甲要求并在其指使下,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供赵某赵某甲使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海亮周某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海亮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继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