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景小飞诉被告岷县人民医院、岷县秦许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小飞,岷县人民医院,岷县秦许乡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068号原告:景小飞,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岷县。被告: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岷县。法定代表人:包岷武,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红,系该院儿科主任。被告:岷县秦许乡卫生院。住所地:岷县。法定代表人:李孝明,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小飞诉被告岷县人民医院、岷县秦许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景小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景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