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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与仙居县夏家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仙居县夏家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4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娄丹舟,男,国土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仙居县夏家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下加庄村路西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2]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以需要完善案件相关手续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要求撤回对仙土资监罚字[2012]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2]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曹林平审 判 员 朱福森审 判 员 俞晓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