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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卫与褚银荣、褚浩奇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褚银荣,褚浩奇,唐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71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714号申请执行人高卫,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褚银荣,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褚浩奇,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唐幼芳,女,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高卫与被执行人褚银荣、褚浩奇、唐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32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