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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宇与曹东东、朱红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曹东东,朱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被执行人曹东东,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朱红红,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71号民事判决,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东东、朱红红所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19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549**),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东东、朱红红所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19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54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