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兆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兆兴,梁红霞,赵吉兴,田秀兰,梁中元,董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兆兴(身份证号3725241974********),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焦梁村***号。被执行人:梁红霞(身份证号3725241973********),女,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焦梁村***号。被执行人:赵吉兴(身份证号3725241971********),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郭赵村***号。被执行人:田秀兰(身份证号3725241969********),女,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郭赵村***号。被执行人:梁中元(身份证号3725241975********),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焦梁村***号。被执行人:董新利(身份证号3725241971********),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焦梁村***号。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兆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6856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766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欣欣 微信公众号“”